苏州市教育局
苏教人师函〔2017〕14号
关于明确在职称评聘中对教师交流要求的函
各市、区教育局(文化教育委员会),各直属学校(单位)、代管学校:
从2015年起,我市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文件中明确“从2017年开始,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不含初定)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须具备2011年起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轮岗交流经历”。现根据苏州各市(区)中小学教师交流的实际状况,经研究,就有关教师交流在今年职评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需具备相关教师交流经历。
(一)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是指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
今年申报职称可不作教师交流要求的:
1、在现任教学校工作未满6年的教师;
2、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2017年符合:男,1962年1月前出生;女,1967年1月前出生。以后逐年类推)的教师;
3、教研室、电教馆、教师发展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的教师。
(二)交流经历的要求
1、职评中的教师交流经历是指连续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交流,并需要符合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流时限;
2、2011年1月--2017年6月期间进行交流,且交流时限已达到规定时间。
(三)考虑各地推进教师交流启动时间不同,设置三年(2017-2019)过渡期,在过渡期,下列教师可以申报:
1、目前正在交流过程中的教师,虽交流年限未达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流年限,但已承诺完成规定的交流任务,并提交《教师交流承诺书》。
2、主动提出交流,但受交流人数限制等因素,至今暂不能安排交流的教师,如本人愿意先签订《教师交流承诺书》,承诺在过渡期内参与交流,经学校同意、教育人事部门鉴证可视作“先评后聘”对象予以推荐,此类对象评审时将适当扣减评审分。
二、各地应根据普通星级高中评估标准,研制本地普通高中教师交流的相关办法。苏州市教育局直属普通高中校教师申报职称均需符合《关于做好2016 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受交流人数限制等因素不能安排交流的教师适用过渡期政策,但此类对象评审时不扣减评审分。各地普通高中教师参与交流的,在评审中均将给予加分鼓励。
三、申报中级职称评聘,由各市区教育局根据自主评审权自定教师交流的条件标准。
四、各市区均可在不低于本政策口径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教师交流职评实施细则,报苏州市教育局职称工作部门备案后实施推荐。
五、凡不作交流要求的教师,主动参与交流的,在评审中均将给予加分鼓励;
六、需要参评教师提供的交流证明材料
1、需要交流经历证明的:由流出学校出具教师《交流经历证明表》,经流入学校证明确认,所属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2、不作交流要求的: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免予交流审核表》,说明原因,由学校审核同意,所属教育局人事部门确认盖章。
3、过渡期交流的:由教师提交《教师交流承诺书》,学校同意、所属教育局人事部门鉴证盖章。
附件:
1. 交流经历证明表
2. 免予交流审核表
3. 教师交流承诺书
苏州市教育局人事与师资处
2017年5月18日
苏州市中小学教师交流经历证明表
工作单位:
姓名
|
|
性别
|
|
交流形式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
教龄
|
|
职称
|
|
参加交流时间
|
|
现任教年级学科/岗位
|
|
流出单位
|
|
流入单位
|
|
曾获荣誉及奖项
|
|
|
|
|
|
|
|
|
|
工作
简历
|
|
交流表现(由流入单位填写,100字左右)
|
|
流出
单位
证明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流入
单位
证明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
所属
教育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流出学校、流入学校、个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苏州市中小学教师免予交流审核表
工作单位: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
面貌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任教学科
|
|
专业技
术职务
|
|
评聘
时间
|
|
行政职务
及聘任时间
|
|
从教
经历
|
|
免予
交流
原因
(打√)
|
1、在现任教学校工作未满6年的教师;
2、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男,1962年1月前出生;女,1967年1月前出生)的教师;
3、教研室、电教馆、教师发展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的教师;
4、(须注明的其他原因)
|
学校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学校
所属
教育局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
|
|
|
|
|
|
注:1、本表一式二份,个人、学校各执一份。
2、此表仅供当年申报职称用。
教师交流承诺书
本人(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申报要求,因在规定时限内尚未具备职称晋升规定的交流经历,特作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在2017~2019年过渡期内,服从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交流工作安排,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交流工作任务。
2.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随时撤销推荐,或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不予聘任(兑现)本人晋升的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相应的专技岗位(待遇)。
特此承诺。
承诺人(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同意该教师参加今年职称申报并支持其在过渡期内完成规定年限的交流工作任务。在教师交流工作安排上,优先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
人事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承诺书一式叁份,个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三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