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
加强疫情防控的通告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为落实好中央、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以及《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全区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春节期间未停产停业的企业,须向企业经营地所属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初审同意,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经营,同时企业必须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3、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事前主动向所在街道递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街道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报苏州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
4、提前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前,企业要做好企业内的消毒、通风和卫生管理。复工后,企业要对返苏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每日对所有员工体温及身体状况进行监测记录并上报所在街道;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苏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主动停产停业,并向所在街道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5、属地街道要落实落细属地责任,及时将中央、省、市、区相关要求告知辖区企业,做好相应的企业服务工作,并负责对复工企业的监测和管控。
6、对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姑苏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